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需要被告返还彩礼款1万元(最后建议)。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陈大双介绍于2014年阴历腊月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被告向原告要彩礼2万元、金项链1条、银手镯1个、银项链1条。原、被告生活一年的所有成本都是原告支付,27袋玉米在被告手中。因感情不和,口角、吵架,还有两性生活被告不认可,为此诉讼到法院。
被告刘某辩称,大家是2014年阴历腊月同居生活的,2016年正月三十我去木兰购物时,原告就整理东西走了,走时将金项链及7、八千元钱偷走了,因没证据我没报警。我患有心脏病、类风湿、腰间盘突出等疾病打针、吃药一年得花1万多元,加上生活成本彩礼款花没了,并且没够。我没能力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陈大双介绍于2014年阴历腊月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原告为被告过彩礼款2万元,另给被告买金项链1条、银手镯1个、银项链1条。原、被告同居生活一年多。同居期间原告常常外出打工,双方于2016年阴历正月三十分居生活。双方均称同居期间的生活成本由其本人支付,但均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倡导彩礼款均已花销及原告拿走金项链及现金的事实,其此项倡导不成立。
裁判剖析过程
本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风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被告收取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彩礼。为此,被告应当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陶某彩礼款800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资金义务,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