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规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的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
变化主要表目前三个大的方面:
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方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目前为62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升。
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以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方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可以完全自理的伤者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参考伤残等级和护理依靠程度一次需要赔偿20年的护理费。
赔偿程序
原《方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需要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需要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规定当事人既能够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